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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标题:对簿公堂渠县工商赢了官司
对簿公堂渠县工商赢了官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
★★★
无照经营户吴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起诉工商局
开挖土石方是否属于工商监管范围成庭审焦点
近日,经营者吴某起诉
渠县
工商局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对吴某无照从事工程机械出租和土石方开挖行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该局行政处罚的请求,为全省工商系统监管新领域探索出行之有效的道路。
2006年5月22日,渠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吴某无照从事工程机械出租和土石方开挖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吴某于2005年5月购得挖掘机和装载机各一台,并将该机械作为出租和开挖土石方所用。截至查获之日,吴某共承接土石方开挖工程16万余立方米,涉及工程款金额169万元。2006年6月30日,
渠县
工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14条之规定,结合吴某已构成的经营事实,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06年6月30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出租机械系提供设备,没有办照和交纳规费的先例”,向达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经市工商局调查,维持了渠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吴某又以“开挖土石方不属于工商监管范围”为由,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工商部门具有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法定职能。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吴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查处。但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告未对原告违法行为的情节作出认定,未能较好兼顾公平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之规定,法院作出变更判决,将罚款2万元改判为1.5万元。2006年12月3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中法院维持
渠县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称,法院的正确判决,为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资格确认、规范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树立了权威,同时也为工商部门开拓监管新领域提供了司法支持。
延伸阅读
开挖土石方肯定属于工商监管范围
四川省工商局法制处主任科员张光界在了解这一事件后,他认为
渠县
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他说,从事实来看,开挖土石方这种经营活动属于建委的监管范围,吴某之所以会以“开挖土石方不属于工商监管”为由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基于这个原因。但是,吴某混淆了营业执照和建委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他在未获取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工程机械出租和土石方开挖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无照经营对于其他持照经营者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工商部门有权利对任何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渠县
工商局作出的2万元处罚依据同样来源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第14条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部门处罚按照自由裁量标准执行,根据文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吴某的违法金额较大,工商部门当初处罚2万元是完全合理的。
(高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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