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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车祸两次治疗 保险责任谁来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           ★★★
    投保人王某因一次车祸事故,两次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顺利理赔了第一次治疗费用后,却拒绝赔偿第二次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到底是如何解释的呢?最后由谁买单?记者在渠县消委会得到了答案。

  调查:
  两次治疗横跨两保险公司保期
    投保人王某系渠县某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9月1日,经校方联系购买了甲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平安保险。同年10月25日,投保人在上学途中被一摩托车撞倒后造成左股骨中段骨折,花掉医药费1.2万元,甲保险公司给付了医疗费用4965.4元。2006年9月1日,在甲保险公司保险期满后,王某经学校联系后又投保到乙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也是1年。2007年2月,王某腿伤复发,花去手术费2397.90元。当王某拿着一摞医疗发票辗转于甲、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甲、乙保险公司均以不属理赔范围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赔付请求。
  分歧:
  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据渠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甲、乙保险公司就超过保期和腿伤复发两方面各执一词。
    甲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第二次手术虽是因为该公司保险期内的一次车祸事故造成的,但第二次治疗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期,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范畴,故公司不承担理赔义务。乙公司认为:王某第二次治疗是因在甲保险公司保险期内的车祸事故的后续治疗,而非自己公司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所患的病患,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理赔责任。
    甲、乙保险公司各执一词,王某及其父母感到索赔无望,遂将此事反映到了渠县消委会。
  调解:
  共同承担理赔义务
    5月22日,渠县消委会在经过调查取证和多方走访后,召集甲、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进行调解。消委会认为:王某是一位中学生,两次投保行为均由校方联系,虽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注明了免责条款,但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自主选择投保的能力,也不具有对保险条款承担过失责任的义务。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本着救死扶伤的理念,履行理赔义务。
    经过长达四个小时的调解后,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两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王某第二次手术费用中应理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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