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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十不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
    达州日报消息(通讯员 任小春 刘小利) 渠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开局良好,规模大。为进一步把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建成“廉洁工程”和“阳光工程”,渠县纪委、监察局作出“十不准”硬性规定,严肃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纪律。
    该县规定,不准违反农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不得投机取巧、走过场,尤其是招投标程序;不准总体发包通村公路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等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必须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通村公路;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承包公路建设项目;不准任何人在工程建设中索要或接受礼金、贵重物品;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报销工程开支以外的费用;不准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工作人员、村干部个人向有实施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推销材料、设备或代为通村公路选择施工队伍;不准交通部门向有实施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截留、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不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修建“豆腐渣”工程;不准验收达不到设计、质量和安保要求的农村公路。一经发现,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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